這個設計好在哪?2:看懂平面,網頁及廣告設計的奧秘 - 做設計前,請先答對這 46 個問題指名首選
博客來
最好懂的設計書《這個設計好在哪?》好評第二彈!
A 案、B 案,哪個比較好?別偷看解答,自己回答看看吧!
不論你是不是設計師,都能從本書輕鬆獲得設計知識!
博客來書店
本書特色
博客來>博客來網路書局想看懂設計,哪有這麼難!
打開本書看案例,一個接一個突破盲點,不知不覺就懂了!
本書運用簡單的問答形式,不講艱深理論,你只需要思考:A 案、B 案哪個好?
比對各問題的答案和解說,就能快速了解自己的盲點,
各篇最後還新增設計小測驗,幫你檢視自己學了什麼。
讀完本書後,再回頭看看路上發的傳單、手邊所有的書籍刊物,
相信你的眼光一定會變得更專業!
博客來網路書店歡迎您
獲獎記錄博客來網路書店
★ 日本、台灣書迷狂推:「最有趣、最秒懂的平面設計書」
★ 前作《這個設計好在哪?看懂平面,網頁及廣告設計的奧秘:設計人一定要答對的55個問題》中文版上市後立即登上誠品書店藝術榜第一名,並常駐誠品藝術榜十大暢銷書長達一年,更入選 2015 博客來藝術榜年度百大好書
★ 作者團隊原班人馬花費一年用心撰寫,引用 46 個全新、更符合潮流的設計範例,涵蓋 5 大設計風格和類型,讓你更容易搞懂:這個設計到底好在哪?
博客來
- 新功能介紹 作者: Hiroshi Hara, Akiko Hayashi, Kumiko Hiramoto, Junya Yamada
- 譯者:謝薾鎂
- 出版社:旗標 新功能介紹
- 出版日期:2016/01/21
- 語言:繁體中文
全彩圖解,讓錢自動流進來 | 找一個真正會幫你賺錢的理專:教你基本理財常識,讓你看穿黑心理專! | ||
瞬間提升金錢運:請注意,錢包習慣決定你的財運! | 理財不必學,就能輕鬆賺 | ||
平民百萬富翁教戰手則:60個日常生活理財實例 | 避免成為退休窮老爸的6個方法 | ||
用薪水理出富人生:不景氣的薪水理財術 | 十年後你是有錢人嗎? | ||
特蒐!28招挖出超低折扣 | 輕熟女幸福理財計畫 |
商品訊息功能:
i 狂人賈伯斯+賈伯斯在想什麼 | 王永慶與經營智慧前傳 | 挑戰創新臺大創業家 | 用紀律圓夢 | ||||
陽台上的人:14位企業講師的成功智慧 | 成功的背後 | 不只是傳奇~麥當勞之父雷.克羅克的奇葩人生 | 沒有不可能:外資首席分析師的第一名人生 | ||||
王永慶的人生智慧 | 大亨傳奇 | 賈伯斯在想什麼?從蘋果到皮克斯,他的創意管理與經營哲學 | 世界跟著他的想像走:賈伯斯傳奇 | ||||
圖解賈伯斯 | iJobs蘋果教父賈伯斯的傳奇人生 | 賈伯斯傳(軟皮精裝版) | 賈伯斯如何超越賈伯斯 |
這個設計好在哪?2:看懂平面,網頁及廣告設計的奧秘 - 做設計前,請先答對這 46 個問題指名首選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名嘴指馬收電子業2億獻金 馬總統又告輸了!陳敏鳳免賠
中國時報【陳志賢、王己由╱台北報導】
名嘴陳敏鳳爆料國內電子業大亨在一場餐會,曾集資捐給馬英九總統2億元政治獻金,由馬的核心幕僚收受;馬總統認為爆料不實,委請律師提告要求陳敏鳳賠償1000萬,並在《中國時報》等4報刊登道歉啟事,台北地院昨天判馬英九敗訴,陳女免賠。全案可上訴。
法官︰陳已合理查證
法院認為,陳敏鳳雖未能證明馬收受電子業2億元獻金之事實,但她是依據劉文雄及吳清源之舊識提供資料,她在發表言論前,劉文雄就曾發表2次相關言論,已盡合理查證義務,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,認為陳說法有理由,判決馬英九敗訴。
馬英九總統委任律師洪文浚表示,法官的判決或許有其認定,但陳敏鳳的消息來源,縱使來自劉文雄等人,可認為有所依據,但所謂的獻金細節劉文雄並沒有提及,甚至也不清楚,陳敏鳳這部分言論的依據在哪?是否有所本?不能說有人轉述,就可添加細節,法院既未著墨,也未探究,收到判決書會提出上訴。
律師︰法院未探究根本
頂新案爆發後,名嘴和民代陸續爆料指馬英九收受非法獻金。陳敏鳳與立委段宜康,先後指稱企業界在2007年有場12人餐會,湊了2億元交給跟隨馬英九非常久的幕僚,段宜康還說,馬曾在亞翔公司合併案收1億元獻金。
陳敏鳳則是在2014年底《美麗島電子報》發文,指電子業界在2007年有場12人的餐會,湊了2億元交給跟隨馬英九非常久的總統府辦公室主任康炳政,之後還一起聚餐。馬認為爆料不實,因此提告。
段宜康部分,法官日前審結,認定他指馬在亞翔合併案中收1億元獻金,沒有合理查證,判賠60萬元,並得登報道歉。
陳敏鳳部分,法官認為,她寫文章前曾向親民黨副秘書長劉文雄查證;劉證稱確曾聽聞吳清源提及此事,自己2011年也在節目講過,不問文章真實,依陳敏鳳所提資料,足以使她確信為真。
法官在判決理由指出,被告陳敏鳳雖不能證明馬英九在2008年總統競選間,收受電子業人士2億非法獻金事實,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;在發表言論前,已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,符合阻卻違法事由,不能認定文章是不法侵害馬的權利,判他敗訴。
留言列表